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昆山宝马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昆山宝马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昆山宝马案,最有可能的结果是什么呢?
最可能是有一个人法律问题变成了全国人民的法律盛宴。
一、死者“昆山花臂男”究竟是什么人? 现在公开资料显示:该名死者真名叫刘海龙。他在那天如何能够做出那样的举动呢?原来他早有前科,请看下图
你以为他仅仅是这样吗?这是网上他以往的犯罪经历。
(1)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3)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4)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从中我们能得到的信息一是从2001年一直到2016年刘海龙一直不停的给公检法司打交道。
二是在他众多的记录中,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占了重头。
在案发后昆山市公安局表示,“花臂男”刘海龙,曾经在2018年3月荣获过“见义勇为”证书:
我们目前从视频上看,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砍刀系“花臂男违法携带并主动首先使用于暴力行为中;
(2)在“花臂男”的殴打,包括劈砍过程中,骑电动车的男子并未实施激烈的反抗,更多在进行躲避;
(3)砍刀脱手后,“花臂男”依然有迅速上前抢夺砍刀的行为;
(4)骑电动车的男子抢到砍刀后,向同样试图夺刀的“花臂男”实施劈砍;
(5)“花臂男”被砍伤试图逃遁后,骑电动车的男子继续上前对“花臂男”实施砍击。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案件将对我国的司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正当防卫的界定。整个案件在录像过程中一目了然,将来双方辩护的主要论点在于在防卫限度上,即当骑电动车的男子前两刀砍伤“花臂男”以后,在“花臂男”逃遁后对其实施的追砍,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也就是说,在骑车人最后追砍花臂男的过程中致命的几刀怎么算?如果是认为骑车人当时还有危险情节则无罪,如果认为骑车人已经超过了限度,则属于防卫过当则有罪。
二、对犯罪嫌疑人功过是否能够相抵,如何相抵? 立功表现,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是,这方面的界定也将因此事件引起公众的注意。
三、 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在某种程度上,这个案件将是标志性的,将会对今后正当防卫以及类似案件的判决起到一个范例作用。
由于互联网的作用,本案已经迅速传递到了全国,可以说,一丝一毫都被全国人民监督着,我们丝毫不用担心的是在这个执法过程中,会有什么不公平的事情,也用不着众筹来帮其打官司,不知有多少律师想凭此一战成名。
相比之下,昆山方面的相关方面不太好过了,因为这将是中国法治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而创造历史的所背负责任和压力确实太大了。
而我预测最有可能的是无罪释放,或者防卫过当判缓刑。
我希望这个案子还有点副作用,就是能够促进全国的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活动。但这仅仅是我的想法。
纹身男被砍之后,向自己的宝马车跑去,这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驾车冲撞白衣男,另一种是取杀伤力更大的武器,白衣男别无选择,不砍至宝马男无反抗能力就无法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以,形式所迫,白衣男的选择是正确的,况且宝马男还有同伴,如果没有完全震慑力,最后倒地的是自己,在这样的形式下,只有义无反顾地砍倒对方,才能保自己安全无恙。
别在评论了,只要是有正义有良知的人都知道骑车男是正当防卫!当宝马男跑走的时候骑车男有一个明显的停顿动作,但当他看到宝马男跑向自己的汽车时他下意识的就会认为有可能宝马男车里还有刀或者更厉害的武器,亦或者会开车撞自己,所以换作任何一个人都会追上去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毋庸置疑,这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本能!
防卫肯定是防卫,至于是否防卫过当应该看看民意!毕竟法律是为民而生的。我们理性分析一下,第一次,白衣哥被迫防御制止了,纹身男的拳脚攻击。第二次,又提刀攻击,也是被迫防御制止。第三次,纹身男仍然具有跑动攻击能力,不能判断纹身男是否放弃再次发起攻击,所以白衣哥再出手次制止,完全是正当防卫。我不为博取关注,只是谈了自己的看法。支持起点赞!
为了社会正义,国家法规 必须定义 正当防卫
无罪释放, 只有这样才能起到 对黑恶势力的震慑 让那些黑恶势力 及 用纹身来装逼的人知道,国家支持普通守法公民 无限行使正当防卫权,让那些黑恶势力 或打算从事黑恶势力的人 要权衡利弊!起到绝对震慑,比专项打黑起到的效果大的多
昆山事件中,那些同车人士对宝马男进行的行凶行为不制止,而是视若无睹的走开,他们应该要怎么判呢?
同车人,分两种人:陌生人与熟人。陌生人对同车人发生的不法侵害,法律上不能强求他对车上人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但熟人就不同了,对同车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应该在语言或行为上予以制止。否则,就是不作为。从情感上讲,因为是熟人制止,不会对熟人造成不法侵害,而听之任之,事不关已的态度,会造成不法侵害人与被侵害人的心理误判:不法侵害以为,熟人这种不作为,是对其行为的默认、肯许,甚至不担心自己吃亏,在关键时刻会出手相助,这样的后果是不法侵害人胆子更壮,行为更猖狂,结果更严重。于被侵害人而言,误判不法侵害方是一伙人,出现两种情况:力量绝对悬殊情况下,放弃自卫权,自认倒霉,正不抗邪,权利损害;但在忍无可忍情况下,则以命相拼,流血事件不可避免;在力量下对等情况下,甚至力量超过不法侵害方时,被侵害人自恃自卫权,发起猛烈攻击,以至是被侵害方群起而攻之,酿成惨案,甚至还有后续的复仇事件。昆山事件中,假使同车人予以言语上、肢体上对不法侵害人制止,这种非积怨,无预谋的非法侵害,完全可以避免,甚至在一场拳脚过招之后,也可握手言和。遗憾的是,同车人一味旁观,造成了生命无意的消失。于姓男子,在这个过程中,其实很理智,自卫权把握得当,他紧握着刀,直至交予警察,其实,他仍在利用自卫权,防止同车人或不法侵害方赶来的人对自己的攻击。换着个不理智的人,同车男女可能成了他下鬼。我的结论是,昆山事件中的同车人,因为不作为,应以协同者论罪处罚。
这个事情,首先下车的某女是息事宁人的做法,且帮于海明挪开自行车,无过错。而宝马车后排的刘强强下车后和于海明争执不休,造成事件升级。刘海龙出于帮忙冲出车来对于海明采取了暴力,最后被反杀。所以,刘强强先行挑起事端,对事件推波助澜,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拦截追逐辱骂恐吓他人之情节,不可姑息!
宝马男同行朋友,在挑事后没有能力消平己方引起的事端,更没能制止宝马男嚣张出来动粗行凶的举止,真是毫无情义仅知吃喝的猪朋狗友!
朋友在挑起事端后本身即以负有不可逃脱的刑责,而当宝马男跳出来扩大事件时,其有义务上前制止事态向不利的方向发展、延升,而不是说没有义务上前劝止!
如果当时宝马男朋友做了制止的努力而宝马男仍不停攻击,则朋友已尽力无可指责。
不管朋友当时如何,这次血腥以作孽者倒下而正当防卫者毋须承刑事责任,结果已尘埃落定。
这次事故,无疑亦对人们以后在碰上类似暴力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时候有了很大的借鉴。
社会公序得以保障、正义战胜黒悪、法治迎来胜利。这是文明进步的又一次跃进。
我们为这样的结果欢呼!我们为这样的法治点赞!
那咱们就从另一个角度说说刘某的同伙,从视频上看首先下车挑衅的是他,可冲突升级没见他动手或劝解,最不应该的是他明明看到刘某并没有吃亏却从车上拿下刀来准备行凶而没有上前拦住,当时就现场的情况也只有他敢、也有这个能力去拦,直至最后看着自己同伙被砍杀却逃的远远的,所以刘某有很大程度上死在了这个猪一样的队友身上。
因此个人认为这个本可以避免的恶性事件另一个当事人无论从法律还是道义上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十天太便宜他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昆山宝马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昆山宝马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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